广州玻璃幕墙条例核心内容与实务要点解读
在广州市,玻璃幕墙的管理有一套完整的法规体系。对于业主、物业管理者或相关从业人员来说,了解这套规则的核心内容,有助于明确自身责任,避免违规风险。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《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》(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,2019年修订)是当前最主要的管理依据。以下从建设规范、责任主体、检查要求和法律责任几个方面进行梳理。
建设阶段的源头管控
条例从源头对玻璃幕墙的使用进行了限制,以保障公共安全。根据第六条规定,有两类禁止情形。一是新建住宅、党政机关办公楼、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、中小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养老院,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。二是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设置玻璃幕墙。
对于允许设置玻璃幕墙的场所,条例也提出了防护要求。在商业中心、交通枢纽、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,以及临街建筑、下方有出入口的建筑,如果在二层以上设置玻璃幕墙,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,并在幕墙下方设置绿化带、挑檐等缓冲防护设施。
对于高层、超高层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,建设单位需要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论证,施工图审查也需包含幕墙安全性内容。
维护责任主体的确定
条例明确了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。如果是单一所有权人,由该所有权人负责;如果属于多个业主共有,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负责,可以协商委托一个共有人牵头。
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维护,但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和责任划分。条例也鼓励相关责任主体投保玻璃幕墙的商业保险。
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要求
维护责任主体需要履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,包括安排人员巡查、做好记录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。同时规定不得随意拆卸幕墙材料,不得添加影响安全性能的构件。
定期检查的时间节点非常明确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年时进行全面检查,此后每5年检查一次;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,每年检查一次。采用拉杆索结构的,竣工验收满6个月时进行预拉力检查和调整,此后每3年检查一次。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,竣工验收满10年时进行粘连性能抽样检查,此后每3年检查一次。
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包括:面板或连接构件出现异常变形、脱落、爆裂;遭受台风、火灾等灾害造成损坏;经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;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使用;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满10年等。
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
对于未按规定移交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》的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未报送管理档案备案的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未开展日常巡查、日常维护或未进行定期检查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未维修更换的,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当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时,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维护责任主体立即采取措施;拒不执行且情况危急的,区政府可以组织紧急抢修,费用依法向责任主体追偿。
实务操作中的几点参考
第一,保存好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》。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需向建设单位移交这份文件,其中载明了幕墙的设计依据、使用年限、检修要求等内容,是后续维护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,保修期有明确规定。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,保修期不少于3年,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。
第三,费用来源方面,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、维修更换等支出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。
第四,主管部门会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全市玻璃幕墙,并定期开展监督抽查,重点检查位于公众聚集场所、发生过坠落事件或投诉较多的建筑。
建设阶段的源头管控
条例从源头对玻璃幕墙的使用进行了限制,以保障公共安全。根据第六条规定,有两类禁止情形。一是新建住宅、党政机关办公楼、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、中小学校、托儿所、幼儿园、养老院,不得在二层以上部位设置玻璃幕墙。二是建筑物位于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的外立面不得设置玻璃幕墙。
对于允许设置玻璃幕墙的场所,条例也提出了防护要求。在商业中心、交通枢纽、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,以及临街建筑、下方有出入口的建筑,如果在二层以上设置玻璃幕墙,应当采用具有防坠落性能的玻璃,并在幕墙下方设置绿化带、挑檐等缓冲防护设施。
对于高层、超高层建筑采用玻璃幕墙的,建设单位需要组织专家或专业机构进行安全性论证,施工图审查也需包含幕墙安全性内容。
维护责任主体的确定
条例明确了建筑玻璃幕墙的维护责任主体实行所有权人负责制。如果是单一所有权人,由该所有权人负责;如果属于多个业主共有,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负责,可以协商委托一个共有人牵头。
所有权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单位管理维护,但需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具体内容和责任划分。条例也鼓励相关责任主体投保玻璃幕墙的商业保险。
日常巡查与定期检查要求
维护责任主体需要履行日常巡查和维护义务,包括安排人员巡查、做好记录、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。同时规定不得随意拆卸幕墙材料,不得添加影响安全性能的构件。
定期检查的时间节点非常明确。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年时进行全面检查,此后每5年检查一次;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,每年检查一次。采用拉杆索结构的,竣工验收满6个月时进行预拉力检查和调整,此后每3年检查一次。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,竣工验收满10年时进行粘连性能抽样检查,此后每3年检查一次。
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包括:面板或连接构件出现异常变形、脱落、爆裂;遭受台风、火灾等灾害造成损坏;经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;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仍需使用;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满10年等。
法律责任与违规处罚
对于未按规定移交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》的,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。未报送管理档案备案的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。
未开展日常巡查、日常维护或未进行定期检查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性鉴定或未维修更换的,可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。
当玻璃幕墙危及公共安全时,主管部门有权责令维护责任主体立即采取措施;拒不执行且情况危急的,区政府可以组织紧急抢修,费用依法向责任主体追偿。
实务操作中的几点参考
第一,保存好《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》。施工单位在竣工验收时需向建设单位移交这份文件,其中载明了幕墙的设计依据、使用年限、检修要求等内容,是后续维护的重要依据。
第二,保修期有明确规定。施工单位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,保修期不少于3年,外墙面防渗漏保修期不少于5年。
第三,费用来源方面,保修期满后的安全性鉴定、维修更换等支出,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。
第四,主管部门会通过信息化手段管理全市玻璃幕墙,并定期开展监督抽查,重点检查位于公众聚集场所、发生过坠落事件或投诉较多的建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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